学校管理办法||广东工商职业技术大学创新创业教育导师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2018〕32号)等文件精神,深化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充分借鉴利用社会创新创业智力资源,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导师(以下简称“导师”)是由学校选聘并纳入导师库管理、以独立身份参加导师活动的人员。导师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创新创业宣传、指导和帮扶工作。业务上接受创新创业学院的领导。
第二条 导师遴选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情操。
(二)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三)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愿意为大学生创新创业提供公益性服务。
(四)熟悉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熟悉企业管理、市场运作、技术创新,对科技、经济、市场发展有预判能力,或经历创业过程并已经获得成功,在大学生创新创业指导、培训和创办管理企业等方面提供导向性、专业性、实践性辅导服务。
(五)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年龄在65周岁以下。
第三条 导师聘任程序及聘期
(一)拟聘导师由本人自荐、二级学院(部)或其他机构推荐,相关院部与学校创新创业学院考察后,聘为院级导师,列入院级创新创业导师库。
(二)院级导师聘期内工作突出者,经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可列入校级创新创业导师库。
(三)一般聘期2年。聘期结束后,由推荐单位根据其履行职责情况出具意见,学校决定是否续聘。
第四条 导师的职责
(一)为在校生开设与创新创业主题相关的课程、讲座,举办或参加创新创业类沙龙或论坛。每年至少开设1场面向专业或全校学生的创新创业专题讲座(100人以上),校外导师应尽量为校内导师和大学生提供赴企业见习锻炼的机会。
(二)为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提供专业指导,帮助解决项目运行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三)及时与学校创新创业学院或相关学院沟通所指导、辅导项目的进展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对有良好预期的项目,向创业投资机构推荐。
(五)保守商业秘密。
第五条 导师的考核
学校定期组织对导师进行考核评价。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出勤情况;提供咨询服务情况;指导学生创新创业项目稳定运行情况;指导学生创新团队取得创新成果情况;指导的学生创业团队注册与取得的效益情况等。
第六条 导师的报酬与奖励
(一)根据工作安排,导师开设课程、讲座,举办或参加沙龙、论坛、路演,提供咨询服务,学校按照有关工资外劳务酬金发放规定,以及创新创业活动有关管理办法,给予报酬。
(二)导师指导学生参加学科和技能竞赛获得奖项的,按照《铜陵学院学科竞赛管理实施办法》给予奖励。
(三)学校每年组织开展“年度优秀创新创业导师”评选活动,获得“年度优秀创新创业导师”的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作为“优秀创新创业导师人才库”入库认定,给予奖励。根据《广东工商职业职业大学教师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业绩量化计分办法(修订)》(院办[2018]27号)作为教师荣誉计分,并推荐为省级以上优秀创新创业导师人才库入库人选。
第七条 导师的退出与解聘
(一)院、校导师库均实行动态管理。自愿退出的导师须向相关院部提交退出申请,说明退出理由,由学校创新创业学院审核。校级入库导师的退出还需要向创新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
(二)入库导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学校确认,应予以解聘:
1.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不接受学校或相关学院安排的创新创业教育工作。
2.以广东工商职业技术大学创新创业导师名义在社会上从事创新创业导师职责范围之外的活动,严重损害学校形象。
3.泄漏企业或项目团队商业秘密,侵犯知识产权。
4.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导师职责。
第八条 创新创业指导风险由创新创业大学生和导师自行承担。导师指导仅供创新创业学生进行科学研究、生产经营、判断决策时参考,创新创业学生所作出的判断决策以及由此产生的经济、法律后果,均与导师无关。导师直接或间接投资其指导对象,所产生的经济、法律后果由导师自行负责。
第九条 本办法由创新创业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广东工商职业技术大学
创新创业学院
2020年4月23日